按照《关于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开展验收销号的通知》(豫环督察整改办〔2021〕4号)要求,现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第21项共性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,公示期为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5日。
公示期内,欢迎社会公众咨询、投诉。单位反映情况的要加盖公章,个人反映情况的要签署真实姓名,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,以便及时回复。
联系人:张 毅
联系电话:2938205 15139876969
电子邮箱:smxcgjhwk2938205@163.com
按照《关于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开展验收销号的通知》(豫环督察整改办〔2021〕4号)要求,现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第21项共性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,公示期为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5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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